(1)檢測報告的編製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檢測機構所建立的質量體係文件的規定;
(2)報告中所使用的術語、定義應與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技術規範一致;
(3)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4)檢測數據的處理與表達方式應與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技術規範一致;
(5)必須加蓋相關的印章;
(6)若有分包項目應注明,必要時可詳細說明。
檢測報告應包括以下信息:
a)標題;
b)檢測機構名稱、地址及聯係電話;
c)檢測報告唯一性標識,報告總頁數及頁碼;
d)客戶的相關信息;
e)檢測樣品的描述說明和明確標識;
f)檢測樣品的特性及狀態;
g)檢測方法技術依據及說明;
h)檢測儀器設備及檢測環境條件;
i)檢測的結果並適當輔以表格或簡圖加以說明;
j)報告批準(或經授權)人、審定人(適用時)、審核人、編製人的簽字或等同的標識;
k)報告的有效性聲明;
l)對估算的監測結果不確定度的說明(如果適用);
m)特定方法、客戶要求附加的信息(適用時)。
(1)報告審核
檢測報告在簽發前必須進行校對和審核。校對主要是對數據轉移、計算處理及報告內容差漏進行校對;審核是對報告的完整性、項目的齊全性、依據的正確性以及結論的正確性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①檢測所依據的標準、方法、指導書的有效性;
②檢測所依據方法、儀器設備、環境條件選用、數據計算以及所有文字、符號、計量單位的正確性;
③報告的檢測結果與檢測原始記錄的一致性;
④報告內容及其檔案要件的完整性;
⑤報告結論的正確性及報告編製的規範性。
(2)報告簽發
經審核的檢測報告由法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發,同時,應指定專人負責待發檢測報告的管理,實行領用登記製度。
有關人員從報告編製、審核到發布或傳遞檢測報告均應遵循保護客戶信息和所有權程序的相關規定。
報告由檢測機構的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發,對於授權簽字人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相應授權簽字領域的資格和經驗;
②能參與監督日常報告產生的關鍵過程;
③熟悉檢測標準與檢測程序(包括:理論基礎知識和技術領域的實際能力);
④能對檢測結果進行科學的分析評價;
⑤熟悉質量標準體係的知識;
⑥熟悉評審機構方針、政策以及對實驗室的有關要求;
⑦有足夠的時間參與實驗室工作,熟悉實驗室質量體係和業務工作的開展。
檢測報告的更正是指對檢測機構已簽發批準送達客戶後,因出現下列原因之一,需要對檢測報告進行的更正或補充:
①發現檢測報告對應的檢測儀器設備出現問題且已影響到該檢測報告所涉及的檢測結果;
②發現由於采用了不正確或不完善的檢測方法,導致檢測結果有誤;
③發現出具的檢測報告有其他錯誤;
④為滿足客戶的合理要求。
報告的更改可采用以下方式:
①發布一個新的檢測報告,以替代原檢測報告。新報告應有新的編號並標明替代的舊報告號,並且回收舊報告;
②以“報告的更改或補充的通知”的形式通知客戶(尤其是:采用電子傳輸時),應統一編製這種文件格式。
一般來說,第一種方式使用更普遍。